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选项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选项B,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一般遵循“通常理解优先”,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发生歧义时,不利于提供方,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相对方)。

(1)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选项D错误。
(2)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选项E错误。

选项A,李四与甲签订的合同为“待李四从外地工作回来后10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这属于预约合同,而非本约。李四支付的150万元性质上属于预付款,并非定金。由于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房屋买卖关系尚未成立,李四无权直接要求甲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主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返还预付款。
选项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选项C,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选项D,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例中,王五4月10日支付200万元后办理预告登记,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E,甲基于侵权责任,可以要求丙进行赔偿。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王五在4月10日支付200万元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后续处分该房屋给张三、李四等人均不发生物权效力。
选项A、B、C、D,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例中,甲收张三定金80万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00×20%=60(万元)),超过的20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即张三最多可以请求甲返还60+80=140(万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选项E,李四可以主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返还预付款。

选项A、B,所有权保留条款有效,非当然无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
选项C,乙洗衣店与丙银行的抵押权合同一般自成立时即生效。
选项D,乙洗衣店将设备抵押给丙银行获取贷款时还未取得干洗机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丙银行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情形,抵押权正常设立。

选项A,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选项B,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选项C,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选项D,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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