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E,《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乙丙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乙丁之间已交付,所以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
选项B、C,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选项D,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拓展练习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若两项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0万元,丙银行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丙银行的抵押权仍有效。


选项A、B,“流押条款”仅导致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抵押权仍有效设立,乙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选项C、D,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货车作为动产,抵押权于3月5日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时间为对抗要件。

选项A,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抵押登记仅影响抵押权设立,不影响合同效力。
选项B,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在过户前已为丙办理抵押登记,故丙的抵押权成立于甲乙过户登记之前。
选项C、E,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选项D,甲在抵押时仍为所有权人,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乙不得主张抵押权无效。

选项A,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丁的居住权于3月15日登记生效,且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乙于3月20日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丁的居住权。
选项B、E,抵押权设立于3月10日,居住权设立于3月15日。抵押权设立在先且已登记,居住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效力优先于居住权。
选项C,甲在3月15日仍为房屋所有权人,设立居住权属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且登记完成,居住权合法设立。
选项D,乙虽取得所有权,但居住权设立在先且具有排他性,乙无权要求丁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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