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但是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无权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补充设定;选项A错误。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
(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由行政法规设定;选项C错误 。
(4)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D错误。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规定,在下列选项中,对设定行政强制符合规定的是( )。
选项A,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选项B,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选项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选项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项D);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A);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选项E);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选项C);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选项B);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的有( )。
行政强制有五个基本原则:分别是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B)
(3)扣押财物;(选项B)
(4)冻结存款、汇款;(选项C)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这体现了( )。
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体现了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