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房产税(选项A)、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选项D)、契税(选项E)、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发票金额加计5%扣除=1200×(1+5%×12)=192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228×(7%+3%+2%)+36=66.36(万元)
可扣除项目合计=1920+66.36=1986.36(万元)
增值额=6000-1986.36=4013.64(万元)
增值率=4013.64÷1986.36=202.06%
应纳土地增值税=4013.64×60%-1986.36×35%=1712.96(万元)
①能取得评估价格,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a.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b.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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