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1)选项A: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2)选项B: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3)选项D: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甲公司是一家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上市证券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选项A不当选。(2)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选项D不当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公开发行债券强制受托管理,非公开发行债券可以约定受托管理)选项A不当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选项D不当选。

美好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8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美好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
(2)债券票面利率为每年1%;
(3)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美好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
美好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状况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当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美好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00万元(1800÷3),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率计算的年利息为500万元(50000×1%),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初步发行方案中关于的转股期限的规定,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