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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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0×10000×0.3‰+20×10000×0.3‰+(5+5)×10000×0.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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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贴花,甲建筑公司应缴纳印花税=(1000+900)×0.3‰×10000=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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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支付)的保管费(保管收入)。甲乙双方共应缴纳印花税=20×1‰×1000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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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法律咨询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400+100)×0.3‰×100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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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应缴纳印花税=(2000×0.3‰+2100×0.05‰)×10000=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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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选项C,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选项D,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其主要材料不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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