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选项A不当选;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B、C不当选,选项D当选。
立即查看答案


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B,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应该为出票日起10日;选项D,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处理,银行不垫款。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如果纸质票据权利人丧失了票据,就无法正常地提交票据以请求付款,只能依照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证明自己的权利,并持相应的法律文书请求付款。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丁可以对庚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而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本身有效。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选项A:现行法之下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本票;(2)选项B:银行本票和支票是同城结算方式;(3)选项C:银行是本票的出票人,本票不需要提示承兑,不存在承兑人。
点此查看答案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