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注意]
区别贴现期的计算: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 1 日 ( 算头不算尾 )。


选项A,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选项C,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选项D,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知识点拓展】
税款征收方式:

(1)税收滞纳天数的确定采用 “算尾不算头”的方法: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3月16日)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4月24日),滞纳天数= 16+24=40(天);(2)应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滞纳税款 ×0.5‰× 滞纳天数= 30×0.5‰×40=0.6(万元)。
【知识点拓展】
税款征收保障措施——责令缴纳:

(1)增值税的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3月份的税款应在4月15日之前缴纳,从4月16日开始计算滞纳天数,至4月25日,共计10天。
【知识点拓展】
税款征收保障措施——责令缴纳: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知识点拓展】
税收保全:

选项D,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知识点拓展】
纳税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