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场的风云变幻中,有时难免面临劳动合同解除的境遇,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常常会获得一笔一次性补偿金。那么,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收入怎么交个税?有优惠政策吗?对此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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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收入怎么交个税?有优惠政策吗?
一 、政策概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 、计税方式
1.免征部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应税部分: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 、政策案例
假设2024年,某公司因增效减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70,000元。假设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0,000元,那么:
1.确定免税额:80,000元 × 3 = 240,000元(免税部分)。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70,000元 - 240,000元 = 130,000元(应税部分)。
3.确定适用税率: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13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4.计算应纳税额:130,000元 × 10% - 2520元 = 10,480元。
四 、注意事项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无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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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往往会获得一次性补偿金。那么,这笔补偿金是否需要申报个税?如何正确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本文,之了君将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问题,请继续阅读。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需要申报个税吗?
员工与原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需要申报个税。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何申报个税?
以厦门电子税局为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综合所得申报】。
2.然后点击【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或其右侧的【填写】,下一步点击【添加】。
3.录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4.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您可以选择通过客户端中提供的标准Excel模板批量导入。
5.点击【返回】,然后点击【税款计算】进行数据核对。
6.核对无误后点击【附表填写】,如有录入对应项目则根据状态提示点击【填写】进入填报。
7.进入填报界面请点击【填写】,根据下拉菜单选择相符的事项录入数据并保存,完成后点击【返回】。
8.然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就完成了。
其他地区申报流程若有不同,以各地官方实际要求为准!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需要申报个税的。员工应按照规定流程,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申报,并注意免税额度的计算与填写。务必确保申报准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在劳动关系中,停工留薪期作为一项特殊的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因工伤或职业病而暂时无法工作的员工的基本权益。然而,现实中,部分公司可能出于成本控制或其他考量,选择在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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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二、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上班能否按旷工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总结全文,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通常是被视为违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员工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平、公正劳动关系的维护。提醒员工,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类型,其法律属性和解除条件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深入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探讨单位解除此类合同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以帮助企业与员工明确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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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以及经济补偿的支付,均需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期望本文能为企业与员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作为财会人员,除了要学习会计实务相关知识,对于一些基础法律规定也要有所了解。那么,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对此还不了解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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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声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考生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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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是每一个企业会发生的事情,有的是员工自行离职,有公司让员工离职。但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问题也来了:补偿金也要缴个税吗?分期支付如何怎么算?关于这些,之了课堂官网小编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1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大连税务局2023年8月8日“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所税申报”的问题答复。
问题内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所税申报,单位分3次支付补偿金,个所税如何申报。分3年申报还是在第一年一次申报。另外,后续缴纳的劳动保险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对于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需要全额申报纳税,具体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根据广西来宾税务微信公众号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税务小课堂|您来问我来答(2023年第3期)》
Q: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若分期支付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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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入职的时候,会签订劳动合同,会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但大家知道劳动合同终止后哪些情况下依然有效吗?知道哪些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吗?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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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终止后哪些情况下依然有效?
合同终止后,一般是失去了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属于附随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终止的情况有:
①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
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④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提示】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若符合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不受该限制性规定的影响。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
①订立合同: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②履行合同: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加付”50% 以上100% 以下的赠偿金。
③解除或终止合同: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 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 劳动者
①由于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劳动者原因(责任),违反有效的“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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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作和各位打工人息息相关,特别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赔偿吗?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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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者严重违纪的;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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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赔偿的分享,可供大家参考。之了君提醒大家,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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