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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6-30 16:03:53

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2个多月看,大家的学习进度都到哪里了?已经完成中级会计报名后,一定要尽快进入备考状态哦。今天之了君又带大家来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一起往下看吧!

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度中级会计【每周一练】习题汇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的程序

(1)认购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 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①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②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有权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召开创立大会

①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②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③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④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

(5)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1)一般规定

除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有特别规定外,其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特别规定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③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⑤审议批准依法由股东大会审批的下列担保事项:

a.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的形式

(1)年会

①每年召开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集和主持的负责人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提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股东的时间

①年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规则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除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大于 1/2)通过。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成员

①董事会的成员为 5 ~ 19 人;

②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长的设置

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4.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3)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的人数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2)监事会的人员性质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主席

①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②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监事会的决议

(1)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1)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应当设立),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股东诉讼

1. 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满180 日,下同)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1)股东直接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八、优先股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特殊情形除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2.表决权恢复的情形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但出现下列情形表决权恢复:

(1)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恢复表决权;

(2)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3.分类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5%)。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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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你还想要学习更多中级会计相关知识点,或者想要获取更多中级会计备考干货,欢迎大家登录之了课堂查阅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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