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在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

拓展练习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选项B)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选项D)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B不当选: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选项C不当选: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选项D不当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C不当选: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选项D不当选: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选项A当选:甲乙共同侵权,诉讼标的为同一侵权关系,甲乙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选项B当选:挂靠关系产生纠纷,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选项C当选:共有财产纠纷,共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选项D不当选:连带保证纠纷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选项E当选:遗产继承纠纷,全部法定继承人为必要共同原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选项A当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本案发生在A区,A区税务局具有管辖权。
选项B当选:行政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税务处罚权不得由乡镇政府行使。
选项C当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9月至2025年7月,未满5年,未超过5年追究时效。
选项D当选:普通违法行为追究时效2年,2021年发生、2025年查处,已超2年时效,不再处罚。
选项E不当选: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选项A当选:简易程序适用: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
选项B当选:实施对象规则:已被其他机关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本案无在先查封,行为合法。
选项C不当选:普通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非无例外。
选项D当选:税务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选项E当选:技术鉴定费、扣押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三人原因致损,机关赔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选项A当选:税款、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适用复议前置,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选项B当选:对加处罚款不服,复议无需前置,但必须先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才可复议。
选项C不当选:对税款、滞纳金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须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罚款、加处罚款提起行政复议:前置义务是缴清罚款+加处罚款;60日起算点仍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之日,缴款只是受理的前置条件,不重置复议期限。如果知道罚款、加处罚款决定已经超过60天才去缴款,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选项D不当选:征税行为复议实行清税前置,未缴税、滞纳金或未提供担保,不得申请复议。
选项E当选:罚款属于普通行政处罚,非征税行为,选择式救济,可直接起诉。
选项A当选:复议维持: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选项B当选:复议维持级别管辖:以原行政机关级别确定,本案原机关为区税务局,基层法院管辖。
选项C、D当选,选项E不当选:复议维持地域管辖,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权管辖,两地均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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