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当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选项C不当选: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练习
选项B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选项A当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选项B不当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非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选项C不当选: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法律未禁止申请人将该项权利委托代理人行使。
选项D不当选: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申请复议,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选项A不当选: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经请求权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
选项B不当选: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选项C不当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甲公司作为兴盛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兴盛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出现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兴盛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该案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甲公司和兴盛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B、C不当选:乙公司并没有滥用、逃债等行为,乙公司作为兴盛公司股东仍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选项A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D不当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E当选:推选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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