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D不当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E当选:推选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

拓展练习
选项A不当选: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房屋属于不动产。
选项B、D不当选:遗失的手表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只是所有权人不明,并非无主。

选项B不当选: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不当选: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于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选项E不当选: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此处的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包括: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未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E)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选项A)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下列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而赡养;(选项B)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选项C)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选项D)

选项A当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选项C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当选: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选项A当选:民间借贷合同对借期利息无约定,视为无借期利息(不分主体)。
选项B当选: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选项C当选: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要付逾期利息,逾期发生,张某有权主张。
选项D当选:民间借贷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资金融通行为。
选项E不当选:民间借贷可诺成/实践、可有偿/无偿,并非一律实践、无偿。
选项A当选: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选项B当选: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借款合同效力。
选项C当选:主有效、保证无效:保证人过错、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当选:主有效、保证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保证人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
选项E不当选:若保证方式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
选项A当选: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选项B当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排除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选项C当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排除情形。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则不能再行使该权利。
选项D当选: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效力。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责。
选项E不当选: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A当选: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
选项B当选: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C当选:房地一体原则:建筑物抵押,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选项D当选: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选项E不当选: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不自动消灭。抵押权人可证明转让损害债权的,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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