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B.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 C.

    一个合伙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D.

    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来源:2026年注会《经济法》第三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要求、执业风险防范、责任承担)。选项A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选项B当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选项C当选,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当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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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2025年5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乙公司原材料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完成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出票日期2025年5月10日,票据金额300万元,收款人乙公司,付款人丙银行,票据到期日2025年11月10日。次日,丙银行在票据业务系统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

2025年5月15日,乙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完成收票。

2025年6月1日,乙公司为向丁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业务系统完成转让背书。

2025年7月1日,丁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戊银行签订票据质押协议,以该汇票为质押物,向戊银行借款300万元。丁公司在票据业务系统依程序将该汇票质押背书给戊银行。

2025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甲公司在该行的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在票据业务系统进行拒付操作。戊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丙银行进行追索。

丁公司主张:该汇票已经质押背书给戊银行,丁公司不再是票据权利人,戊银行无权向其追索。

乙公司主张:丁公司将该汇票质押背书给戊银行后,质押背书不具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戊银行不得行使票据权利。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与其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存在重大争议,买卖合同可能被撤销,故其不应对戊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丙银行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分)。(或答: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要求2]
答案解析:

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质押背书的背书人,也就是出质人,承担了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被背书人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享有追索权,包括可以向背书人(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丁公司作为质押背书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戊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其追索(2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质权人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质押背书人所有前手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戊银行作为质权人,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不得以质押背书不具有转让效力为由拒绝(2分)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该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属于基础关系纠纷,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2分)。(或答: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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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其法律效力层级仅次于宪法的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B.《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D.《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具有严格的效力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选项A不当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选项B不当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选项C当选,《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选项D不当选,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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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甲上市公司在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时,董事张某在该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但同时以书面方式公开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查,张某在董事会审议该定期报告时投了赞成票。后该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张某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张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已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声明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B.张某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因其作为董事已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表达了异议,主观上没有过错
  • C.张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仅在披露时声明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构成免责事由
  • D.张某应承担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或罚款,但不涉及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审议定期报告的责任与免责事由)。选项A、B不当选,选项C当选,根据规定,单纯地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还是行政责任的认定,都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充分理由。在民事赔偿责任中,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在行政责任中,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本题中,张某在董事会审议时投了赞成票,仅在披露时声明“无法保证”,不构成免责事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选项D不当选,上市公司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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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预付卡。根据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选项B当选。

【拓展复习】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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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商户起诉乙电商平台强制其作“二选一”(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双方反垄断民事诉讼。甲商户申请一名经济学家出庭,陈述乙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乙电商平台申请一名数据专家出庭,陈述“二选一”是防止数据泄密的技术措施。同时,双方协商委托丙咨询机构出具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经济学家和数据专家均具有“中立性”,其陈述均为鉴定意见

  • B.

    丙咨询机构出具的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具有“非中立性”,不属于鉴定意见

  • C.

    经济学家和数据专家均具有“非中立性”,其陈述均视为相应双方当事人陈述

  • D.

    丙咨询机构出具的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反垄断民事诉讼机制(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性,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选项B不当选,选项D当选,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或由人民法院委托专家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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