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项D不当选。(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选项A当选。(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选项B、C不当选。上述第(1)、(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练习
善意取得只能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发生,选项A不当选。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选项B不当选。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需支付该对价,选项D不当选。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选项B不当选。自己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追认与否,选项C不当选。


鸿远公司以申请人赵某未预交诉讼费为由提出的破产异议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分)。
恒通公司针对合同解除提出的债权申报主张不能得到全部支持(0.5分)。根据规定,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1.5分)。
股东甲、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分)。
①管理人有权撤销2024年12月30日鸿远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0.5分)。②管理人无权撤销2025年4月1日鸿远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0.5分)。根据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除外。本题中,2024年12月30日清偿的孙某债务,清偿时未到期、破产受理时仍未到期,属于可撤销的提前清偿行为;2025年4月1日清偿的李某债务,虽属于提前清偿,但该债务在破产受理前已到期,依法不予撤销(1分)。
管理人有权撤销2025年9月15日鸿远公司对周某的个别清偿行为(0.5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鸿远公司清偿周某债务时已具备破产原因,且该清偿未使公司财产受益,该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1.5分)。

该担保行为有效(0.5分)。根据规定,公司(非上市)对外担保原则上需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为授权基础,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需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本题中,甲公司是乙公司唯一股东,该担保无需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2分)。
甲公司为股东A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通过(0.5分)。根据规定,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可出席,不可表决)(2分)。
抵押权于2026年3月24日设立(0.5分)。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2分)。
优先清偿戊公司的工程款,剩余部分再清偿丁的抵押权(0.5分)。根据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题中,办公楼拍卖价款,应先行支付戊公司600万元工程价款,剩余价款再用于清偿丁的抵押权(2分)。
丁实现债权时,可自由选择向甲公司、庚公司主张担保责任(0.5分)。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分)。
庚公司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担保人甲公司追偿(0.5分)。根据规定,保证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未约定分担规则时,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A追偿,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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