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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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视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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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选项B当选;“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选项C不当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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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选项A当选;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选项B当选;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选项C当选;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得进行抗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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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选项A当选。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选项B、C不当选,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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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照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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