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视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本题表述错误。

拓展练习
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选项B当选;“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选项C不当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不当选。

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A当选;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 C、D不当选。
【知识链接】
票据的伪造
判断 | 伪造签章: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
后果 | (1)伪造者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2)被伪造的签章无效,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照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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