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此次发行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增至31%,乙公司为此应履行何种法定义务?
乙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如果加上乙公司自己的表决权,……因此无须担忧”的说法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未对市场传闻进行回应,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关于其“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类型的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关于“赵某买入股票的交易因果关系不能予以推定”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乙公司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无豁免发出要约的事由,还应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发出要约。
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甲公司未对市场传闻进行回应,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乙公司关于其“不属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赵某的行为构成蛊惑交易操纵。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蛊惑交易操纵。
甲公司关于“赵某买入股票的交易因果关系不能予以推定”的主张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拓展练习




甲公司关于“债权人乙公司未就其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证明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丁律师不能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管理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可以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管理人。
王某因工资被追回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按照甲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32 000元(4 000×8)作为职工债权清偿;高出甲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288 000元(36 000×8),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①甲公司职工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②甲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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