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202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以某专利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以专利权出资无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须许可公司使用该专利
  • B.乙可以劳务出资,但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协商定价
  • C.丙可以股权出资,但必须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 D.甲、乙、丙实际缴纳出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本题来源:制胜好题-第六章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选项A不当选。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B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先设立登记,股东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限实缴出资,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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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股东,乙为其实际出资人,甲、乙就该事项形成书面合同,约定投资收益归乙所有。2024年10月,甲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
  • B.甲乙之间就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甲可以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由否认乙的权利
  • C.丙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因股权转让所导致乙的投资权益损失,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A不当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不当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本题中,甲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选项C当选。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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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未就股东行使知情权事项另有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下列股东中,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是(  )。
  • A.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B.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C.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D.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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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职权范围的有(  )。

  • A.

    对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 B.

    发生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 C.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 D.

    选举监事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成立大会有权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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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存续期间,甲在公司董事乙的协助下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甲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 B.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甲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C.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甲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 D.

    董事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构成抽逃出资,选项A当选。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选项B当选。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选项C当选。因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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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李某持有的股份在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A当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6000万元÷3=2000万元),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B不当选。董事人数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C当选。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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