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应税固体废物应缴纳环境保护税=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2000-800-500)×15=10500(元)。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据此计算出题干中4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0÷0.95=105.26,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00÷0.87=114.94,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150÷16.7=8.98,氯化氢污染当量数=120÷10.75=11.16。
第二步:按污染当量数给4项大气污染物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征税。
氟化物污染当量数(114.94)>二氧化硫污染当量数(105.26)>氯化氢污染当量数(11.16)>一氧化碳污染当量数(8.98)。
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排序选取计税前三项污染物为:氟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
第三步:就排序的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乘以规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114.94+105.26+11.16)×1.2=277.63(元)。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当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35000÷16.7×5×50%=5239.52(元)。

选项A、B,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计税依据为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选项D,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固体废物排放量。

(1)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400÷4=100
氨氮:200÷0.8=250
总磷:80÷0.25=320
总氮:200÷1=200
化学需氧量COD:360÷1.5=240
(2)对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进行排序:
总磷(320)>氨氮(250)>化学需氧量COD(240)>总氮(200)>悬浮物(100)
(3)对第二类水污染物取前三项计算应纳税额:(320+250+240)×3.5=2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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