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选项A不当选。委托外部单位和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无论委托方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不得对受托研发适用加计扣除,选项B不当选。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选项C当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选项D当选。

拓展练习


企业发生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年限内摊销扣除,选项A、B、C当选。企业发生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应以其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选项D不当选。


本期广告费扣除限额=(25 000 + 400)×15% = 3 81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无需纳税调整,剩余扣除限额= 3 810 - 3 000 = 810(万元)。
上年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 850 万元,可在剩余扣除限额内抵扣,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10 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8 000×2% = 16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8 000×14% = 1 1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200 - 1 120 = 8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8 000×8% = 6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90 - 640 = 50(万元)。
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0 + 50 = 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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