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B不当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当选,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练习
选项A不当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被废止;选项B不当选,行政机关行使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属于程序违法,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选项D不当选,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缺乏基础,这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非无效行政行为。

物权公示原则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选项A不当选,动产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选项D不当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选项A当选,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取得股东资格;选项B当选,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E当选,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选项B不当选,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得显著高于评估价。
陈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100-80=20万元),陈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陈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林某两次缴纳出资共计23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出资不实20万元,未缴纳出资50万元),林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林某应在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黄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20万元),黄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黄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郑某在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只有200万元,所以陈某、黄某、郑某对其最高承担200万元,林某最高承担70万元。
股东以知情权(选项A)、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C),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选项D)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B当选,广源公司的目的是“虚增业绩”以符合上市要求,属于“对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联)、“环开”情形的一种,开票方和受票方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利益没有受到损失的危险;选项E当选,司法机关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广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选项E不当选,周某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属于自首,而非坦白。周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与坦白是两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A不当选,钱某作为总经理及指使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非仅仅是“量刑时可考虑主犯情节”。“主犯”是法定身份,对其应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承担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刑期和附加刑(如罚金)的数额。
选项B当选,周某受钱某指使,又指使仓库管理员,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组织行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当选,仓库管理员明知是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可能被判处的主刑种类和刑期。
选项D当选,伪造单据是完成虚开犯罪的必要环节,通常被虚开发票罪所吸收。但在量刑时,这些行为是评价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键因素。法官在裁量主刑的轻重和附加刑(特别是罚金)的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情节。
选项E当选,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选项A不当选、选项D当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B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C不当选,若钱某的陈述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E当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故翻供,尤其是当有确凿证据反驳时,表明被告人缺乏悔罪之心,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会被法官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时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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