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可以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C.

    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D.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选项B不当选,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选项D不当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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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和解的是(  )

  • A.

    债权人

  • B.

    债务人

  • C.

    债务人企业职工

  • D.

    债务人的债务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债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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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将汽车出售给乙,并约定甲再使用3个月。后甲在使用期间将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且交付。丙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得知后主张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乙因未登记未取得汽车所有权,丙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 B.

    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乙可向甲索赔

  • C.

    乙的所有权因登记缺失而消灭

  • D.

    甲丙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乙之间约定生效,汽车所有权归属于乙。丙因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选项C不当选,乙的所有权因丙善意取得而消灭。选项D不当选,甲丙之间不属于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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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下列机构中,依法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

  • A.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曾为债务人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戊会计师事务所

  • B.

    控股股东甲

  • C.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4年前曾代理债务人劳动争议诉讼的庚律师事务所

  • D.

    受理破产申请时,其合伙人正在为债务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辛律师事务所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选项A);(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选项B);(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选项D);(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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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 A.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B.

    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 C.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 D.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 E.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下列情形,有可能构成人格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D);(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选项C);(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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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B当选,广源公司的目的是“虚增业绩”以符合上市要求,属于“对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联)、“环开”情形的一种,开票方和受票方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利益没有受到损失的危险;选项E当选,司法机关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广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E不当选,周某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属于自首,而非坦白。周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与坦白是两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钱某作为总经理及指使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非仅仅是“量刑时可考虑主犯情节”。“主犯”是法定身份,对其应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承担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刑期和附加刑(如罚金)的数额。

选项B当选,周某受钱某指使,又指使仓库管理员,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组织行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当选,仓库管理员明知是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可能被判处的主刑种类和刑期。

选项D当选,伪造单据是完成虚开犯罪的必要环节,通常被虚开发票罪所吸收。但在量刑时,这些行为是评价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键因素。法官在裁量主刑的轻重和附加刑(特别是罚金)的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情节。

选项E当选,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当选、选项D当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B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C不当选,若钱某的陈述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E当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故翻供,尤其是当有确凿证据反驳时,表明被告人缺乏悔罪之心,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会被法官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时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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