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广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若在侦查过程中,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广源公司另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同时,周某还揭发了其朋友郑某重大盗窃罪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下列关于周某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针对情况一,下列关于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针对情况二,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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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钱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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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诉人出示的邮件往来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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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钱某的陈述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可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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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钱某在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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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钱某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解析
选项B当选,广源公司的目的是“虚增业绩”以符合上市要求,属于“对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联)、“环开”情形的一种,开票方和受票方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利益没有受到损失的危险;选项E当选,司法机关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广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选项E不当选,周某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属于自首,而非坦白。周某的揭发行为是立功,与坦白是两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A不当选,钱某作为总经理及指使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非仅仅是“量刑时可考虑主犯情节”。“主犯”是法定身份,对其应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承担的主刑(如有期徒刑)的刑期和附加刑(如罚金)的数额。
选项B当选,周某受钱某指使,又指使仓库管理员,在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组织行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当选,仓库管理员明知是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直接关系到其最终可能被判处的主刑种类和刑期。
选项D当选,伪造单据是完成虚开犯罪的必要环节,通常被虚开发票罪所吸收。但在量刑时,这些行为是评价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键因素。法官在裁量主刑的轻重和附加刑(特别是罚金)的数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情节。
选项E当选,虚开发票罪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选项A不当选、选项D当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选项B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只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C不当选,若钱某的陈述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
选项E当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故翻供,尤其是当有确凿证据反驳时,表明被告人缺乏悔罪之心,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会被法官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时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拓展练习
选项B不当选,质押仅在动产上设立,无法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

选项C不当选,维修关系属承揽关系。
选项A不当选,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选项C不当选,保证份额约定不影响连带责任属性;选项D不当选,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或者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选项E不当选,所有权保留车辆不得直接处置。
选项A当选,修理厂享有留置权。选项B当选,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交付标的物和定作人支付报酬等无先后履行义务,所以承揽人在定作人无故不支付合同价款的时候,有权向定作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工作成果,所以修理厂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C不当选,修理厂对车辆为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恶意占有。选项D不当选,修理厂行为不属于侵权。选项E不当选,所有权保留条款不适用于修理厂。
运营方张某与实际侵权方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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