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已被设立质权的股权不得作价出资;选项C不当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选项D不当选,股东或者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练习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选项A);(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选项B);(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选项D);(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包括:(1)涉及婚姻(选项C)、收养(选项A)、继承等人身关系;(2)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公共事业服务。

选项D不当选,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选项B不当选,禁止重复查封,若财物已被其他机关查封,行政机关不得再行查封。

选项A当选,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取得股东资格;选项B当选,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E当选,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选项B不当选,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得显著高于评估价。
陈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100-80=20万元),陈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陈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林某两次缴纳出资共计23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出资不实20万元,未缴纳出资50万元),林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林某应在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黄某未缴纳出资为250万元,林某出资不实(20万元),黄某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黄某应在270万元(250+20=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郑某在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只有200万元,所以陈某、黄某、郑某对其最高承担200万元,林某最高承担70万元。
股东以知情权(选项A)、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C),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选项D)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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