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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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包括:

(1)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2)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3)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4)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5)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6)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

(7)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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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将祖传玉器质押给乙作为担保向乙借款,乙将玉器寄存于丙处。寄存期间,丙因急需用钱以市价将玉器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下列关于物权变动及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丙、丁玉器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 B.

    丁原始取得玉器所有权

  • C.

    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丁主张行使对玉器的质权

  • D.

    甲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请求丁返还玉器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让与人无处分权事实的影响,合同不会因让与人无权处分而不生效、无效、效力待定。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选项A错误。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

本题中,丙将玉器出售给丁是无权处分行为,而丁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玉器已经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本题中,甲、乙都不能对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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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述规定的70%的限制。

选项B,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

选项C、D,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就收取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而应将收取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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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逮捕、取保候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取保候审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
  • B.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 C.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 D.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先行监视居住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选项B,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选项C,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选项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未规定“应先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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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 B.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C.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

  • D.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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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赵某投资设立东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孙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11月5日,为虚增业务取得银行贷款,赵某指示孙某虚构东川公司与赵某投资设立的赵记经营部之间1000万元货物销售业务,并由公司出纳王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未交付给该经营部,东川公司取得货款后由王某予以冲销。

2023年3月,东川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50%的价格购进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拟于次日对外销售。为少交该商品销售税款,经赵某同意,在孙某主导下,东川公司通过中间人李某取得西海公司开具的金额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西海公司支付李某中介费,扣除发票金额2%服务费后将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交付孙某,后孙某将该资金存入以王某名义开设并由赵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

2024年2月,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孙某主动供述东川公司取得西海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将资金存入王某个人账户的事实。同时揭发:西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川公司”)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西川外贸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川外服中心”)协助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出口退税款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西川公司已缴纳税款。根据孙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查实了西川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后将孙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判阶段,孙某提出审判长周某与赵某关系密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遂申请周某回避。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性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赵记经营部并未实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让东川公司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选项E正确。

[要求2]
答案解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应当追究开票人的刑事责任,受票人和介绍人也可构成本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属于个人行为,且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所以东川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某、孙某、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西海公司为他人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要求3]
答案解析: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西川外服中心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所以选项A正确。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本题中,西川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00万元,逃税金额200万元,选项B、C、D正确,选项E错误。

[要求4]
答案解析:

孙某此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触犯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选项A正确。

孙某揭发西川公司的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孙某的行为构成立功,选项B正确。

孙某主动供述东川公司取得西海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将资金存入王某个人账户的事实,构成自首,选项E正确。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孙某有权申请周某回避,选项C正确。

累犯,是指因罪犯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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