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注会《税法》第二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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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题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在12月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额,而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增值税确认销售额100万元,选项B当选,选项A不当选。企业所得税上,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没有特别的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应在履行义务时(2024年)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对现金折扣,企业所得税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调增2万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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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的经营活动,选项A当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选项B、C不当选。沙滩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委托加工沙滩车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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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可由合并企业(甲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乙企业)亏损的限额=4000×4%=160(万元)。甲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400-160)×25%=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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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应税噪声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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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宗地容积率=20000÷44000=0.45<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办公楼的原值=20000×2×400÷10000+2200=3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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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构成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新加坡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0.5分)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我国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0.5分)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0.5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应缴纳的增值税=424÷(1+6%)×6%=24(万元)(1分)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24÷(1+6%)×30%×25%=30(万元)(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有权征税。(0.5分)
理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S公司派遣甲、乙员工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企业派其雇员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项目中工作,这些人员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因此,我国有权征税。(0.5分)
甲员工2023年7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31÷31)-5000]×30%-4410=9090(元)(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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