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3.20-王霞-消费税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啤酒(选项C)、黄酒和成品油从量计征消费税。选项A、B、D,均从价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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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项目中,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 A.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B.

    用于职工福利

  • C.

    用于管理部门

  • D.

    用于在建工程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选项A),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选项D)、管理部门(选项C)、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选项B)、奖励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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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消费税的是(    )。

  • A.

    甲酒厂将自产的白酒用于抵偿债务

  • B.

    丙首饰店将自产的金项链用于奖励优秀员工

  • C.

    乙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赠送客户

  • D.

    丁汽车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赞助运动会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抵投)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选项B、C、D,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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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石化公司2021年11月生产汽油6 000吨,其中5 000吨对外销售,20吨用于本单位管理部门车辆使用,50吨用于赞助其他单位,已知汽油1吨=1 388升,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下列甲石化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 A.

    6 000 ×1 388 ×1.52÷10 000=1 265.86(万元)

  • B.

    5 000+20+50)×1 388 ×1.52÷10 000=1069.65(万元)

  • C.

    5 000+50)×1 388 ×1.52÷10 000=1065.43(万元)

  • D.

    5 000+20)×1 388×1.52÷10 000=1059.1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按照销售数量(5 000吨石油)缴纳消费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赞助、管理部门等),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移送使用数量(20吨+50吨石油)计算缴纳消费税;(3)甲石化公司2021年11月应缴纳消费税=(5 000+20+50)×1 388 ×1.52÷10 000=1069.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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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甲鞭炮厂无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因此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2)加工费含增值税应先进行价税分离,则组成计税价格=[48 025+9 605÷(1+13%)]÷ (1-15%);(3)鞭炮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48 025+9 605÷(1+13%)]÷ (1-15%)×15%=9 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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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纳税人进口的高档化妆品,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甲化妆品公司当月进口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425 000×(1+6%)÷(1-15%)×15%=79 50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1)消费税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960 500元)和价外费用(28 815元),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排除选项 A、D;(2)甲公司收取的价款和包装费均为含税收入,需作价税分离,则甲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自产M型高档美容类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960 500+28 815)÷(1+13%)×15%=131 325(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本题无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组价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注意加工费含增值税,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组成计税价格=[85 000+34 578÷(1+13%)]÷(1-15%)=136 000(元);(2)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136 000×15%=20 400(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主要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选项A)、赞助(选项C)、集资、广告(选项D)、样品、职工福利、奖励(选项B)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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