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按照销售数量(5 000吨石油)缴纳消费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赞助、管理部门等),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移送使用数量(20吨+50吨石油)计算缴纳消费税;(3)甲石化公司2021年11月应缴纳消费税=(5 000+20+50)×1 388 ×1.52÷10 000=1069.65(万元)。

拓展练习
选项A,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抵投)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选项B、C、D,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将已纳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允许扣除。但需注意:(1)仅限于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扣除,选项A中的珠宝和高档手表属于两个税目,不可扣除;(2)仅限在同一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可跨环节扣除;(3)不予扣除的税目: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选项B、D不可扣除。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甲鞭炮厂无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因此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2)加工费含增值税应先进行价税分离,则组成计税价格=[48 025+9 605÷(1+13%)]÷ (1-15%);(3)鞭炮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48 025+9 605÷(1+13%)]÷ (1-15%)×15%=9 975(元)。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20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0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8万元)=42(万元);(2)甲厂准予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领用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42×10%=4.2(万元)。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5 万元)+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40 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0 万元)= 35(万元);(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35×30% = 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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