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选项A),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选项D)、管理部门(选项C)、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选项B)、奖励等方面。

拓展练习
(1)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排除选项B;(2)销售价格“226 000元/吨”和品牌使用费“259 900元”都是含增值税金额,需要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排除选项A、C。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2)“135 600元/吨”是含增值税销售价格,需要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3)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销售自产Y品牌白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3×135 600÷(1+13%)×20%+3×1 000×2×0.5=75 000(元)。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消费税已纳税款的税目不包括酒(葡萄酒除外),排除选项A、B、D。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选项A、B、C、D均以每吨90 000元为计税依据。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本题存在受托方甲酒厂同类消费品的售价(27 500元/吨),无需组价;(2)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甲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20×27 500×20%+20×1 000×1 000÷500×0.5=130 000(元)。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再找组成计税价格,本题实木地板有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受托方(甲地板厂)同类产品售价100 000元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价;(2)甲地板厂上述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0 000×5%=5 000(元)。

将已纳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允许扣除。但需注意:(1)仅限于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扣除,选项A中的珠宝和高档手表属于两个税目,不可扣除;(2)仅限在同一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可跨环节扣除;(3)不予扣除的税目: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选项B、D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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