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题按照“梳理内销业务”“剔”“抵”“退”四个步骤来计算,注意题干问的是计算当月免抵税额,而不是当月应退税额。
第一步:“梳理内销业务”。内销销项税额=1 000×13%=130(万元)。
第二步:“剔”。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200×(13% - 9%)=88(万元)。
第三步:“抵”。当期应纳税额= 130-(390 - 88)=-172(万元)。
第四步:“退”。当期免抵退税额=2 200×9% =198(万元),取 -172 的绝对值 172,将期末留抵税额172万元与当期免抵退税额 198 万元比大小,172<198,当期应退税额=17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98-172 =26(万元)。





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 000×(9%+1%)+900÷(1+13%)×13%=3 103.54(元)。
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 120÷(1+3%)×3%=12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 931-200)÷(1-9%)×9%+200×9% =387(元)。
业务(8)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 600元。
综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 103.54+120-387+15 600=18 436.54(元)。
业务(3)的销项税额=25 200÷9×10×9%=2 520(元)。
业务(4)的销项税额=120 000×13%=15 600(元)。
业务(6)的销项税额=8 475÷(1+13%)×13%=975(元)。
业务(7)的销项税额=60 000÷(1+9%)×9%=4 954.13(元)。
综上,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2 520+15 600+975+4 954.13=24 049.13(元)。
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4 049.13-18 436.54=5 61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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