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通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300万元,准予据实扣除;(2)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市人民政府向某灾区捐赠)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2 000×12% = 240(万元),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扣除限额24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120万元扣除;(3)甲公司2023年度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300+120=420(万元)。
【夺分锦囊】
公益性捐赠扣除:
1.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2.超过部分结转3年扣除;
3.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4.非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选项B,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准予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夺分锦囊】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不可扣除,但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等可以扣除。
2.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属于税后的利润分配,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选项A、B、D,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C,“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选项ABD,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选项C,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上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2万元,准予在本年扣除,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为3万元,合计为22+3=25(万元)>扣除限额=300×8%=24(万元),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4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下年扣除。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处理,未表明甲公司处于筹建期,因此按两个限额标准“孰低”扣除。限额①为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限额②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限额①<限额②,甲公司2019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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