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处理,未表明甲公司处于筹建期,因此按两个限额标准“孰低”扣除。限额①为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限额②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限额①<限额②,甲公司2019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8万元

选项D,一般带有“财政”性质的,为不征税收入;选项A,属于免税收入;选项B、C,属于应税收入。

选项A,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本身不得扣除。选项C,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选项B、D,计入当期损益,准予当期在税前扣除。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和扣除限额“孰低”扣除。
(1)二者的扣除限额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700×5%=35(万元);
(2)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40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扣除限额35万元扣除;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25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25万元扣除;
(3)甲公司2021年度准予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合计=25+35=60(万元)。
需注意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分别”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而非合并计算后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

(1)甲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价格折扣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2)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作价税分离;
(3)甲公司应确认收入=45.2÷(1+13%)×90%=3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1000×25%-5-10=235(万元)。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