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甲公司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价格折扣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2)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作价税分离;
(3)甲公司应确认收入=45.2÷(1+13%)×90%=36(万元)。

拓展练习
选项A,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本身不得扣除。选项C,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选项B、D,计入当期损益,准予当期在税前扣除。

选项B,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等准予在税前扣除,如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夺分锦囊】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不可扣除,但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等可以扣除。
2.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属于税后的利润分配,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2万元,准予在本年扣除,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为3万元,合计为22+3=25(万元)>扣除限额=300×8%=24(万元),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4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下年扣除。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和扣除限额“孰低”扣除。
(1)二者的扣除限额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700×5%=35(万元);
(2)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40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扣除限额35万元扣除;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25万元<扣除限额3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25万元扣除;
(3)甲公司2021年度准予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合计=25+35=60(万元)。
需注意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分别”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而非合并计算后与扣除限额35万元作比较。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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