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是什么?简要说明理由。
2024 年 8 月 31 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于 8 月 19 日设立。根据规定,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日起设立。本题中,2023 年 8 月 19 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故 8月 19 日抵押权设立。
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属于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本题中,赵某、钱某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所以钱某不得主张转让不发生效力。

拓展练习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首先确定不变更顺位的情况下,乙银行可以得到的清偿额 500 万元,确保顺位变更后,丙银行只能就300万元的变价优先受偿,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仍可就剩余 500 万元的变价优先受偿,甲银行得不到任何清偿。选项 B 当选。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甲企业销售电动车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被称为“正常买受人”规则,即无论动产抵押权是否登记,无论买受人是否知情,均不得对抗此类买受人。选项 A 当选。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选项 B 当选。只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追及至受让人,选项 D 当选。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同一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选项C、D当选。

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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