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考点 12 抵押权的效力★★★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A银行的抵押权于2021年5月2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公司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能抵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要求3]
答案解析: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房地产公司可以转让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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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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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首先确定不变更顺位的情况下,乙银行可以得到的清偿额 500 万元,确保顺位变更后,丙银行只能就300万元的变价优先受偿,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仍可就剩余 500 万元的变价优先受偿,甲银行得不到任何清偿。选项 B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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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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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同一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选项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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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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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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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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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权在先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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