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015年1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筹办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分别发生筹办费用50万元和30万元。企业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年一次性扣除。2017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营状况如下表(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考虑筹办期支出后的金额)。该企业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年度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 -430 | -100 | -100 | 200 | 50 | 500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综上,应纳税额=[500-(430-200-50)-100-100]×25%=30(万元)。选项A当选。
选项B,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该企业的利润总额=2000-1800=2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200×12%=24(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因此纳税调增6万元。
(3)2023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综上,应纳税额=(200+6)×25%×20%=10.3(万元)。
选项A、B,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