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企业于2015年1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筹办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分别发生筹办费用50万元和30万元。企业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年一次性扣除。2017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营状况如下表(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考虑筹办期支出后的金额)。该企业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年度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 -430 | -100 | -100 | 200 | 50 | 500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综上,应纳税额=[500-(430-200-50)-100-100]×25%=30(万元)。选项A当选。

选项C,该外籍个人2022年来华时间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且属于“董、监、高”的情形,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由境外支付工资的比例×当月在境外工作时间的比例)=(30000+20000)×(1-20000/50000×10/30)=43333.33(元)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月收入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3333.33-5000)×30%-4410=7090(元)
提示:在计算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适用月度表。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选项A不当选。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选项B不当选。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选项C不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