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企业于2015年1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筹办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分别发生筹办费用50万元和30万元。企业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年一次性扣除。2017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营状况如下表(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考虑筹办期支出后的金额)。该企业202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年度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 -430 | -100 | -100 | 200 | 50 | 500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综上,应纳税额=[500-(430-200-50)-100-100]×25%=30(万元)。选项A当选。

选项A,员工取得授予日不可转让的股票期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授予时一般不作处理。到期行权时,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表)计算纳税。
综上,赵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4)×20000×10%-2520=7480(元)。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选项A、E,属于免征车船税的范围。
选项B,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李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担任甲公司监事,2023年度取得的相关收入情况如下:
(1)工资收入18000元/月,每月自行负担“三险一金”2000元。
(2)3月甲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甲公司购置该住房时的价格为130万元。
(3)因持有乙上市公司的限售股,4月取得股息收入20000元,5月限售股解禁。上年通过深港通购买了境内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本年6月,该公司向李某分配上年度H股股息3260元。
(4)6月李某为丙公司做了一场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取得丙公司支付的报酬20000元,丙公司已按规定预扣预缴其税款3200元。
(5)7月取得甲公司支付的监事费80000元。
(6)8月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一份。
(7)李某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出租给个人居住,按市场价每月收取租金5200元。9月,李某父亲突发疾病身故,9月至当年年底的租金由李某负责收取支配,该房产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的双胞胎女儿均在上小学,经与妻子约定子女教育支出由李某按100%扣除;李某为独生子且其父母均为70岁;甲公司除向李某低价出售住房外当年共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15160元,不考虑出租住房的其他税费)。
选项A、B,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选项C,李某有双胞胎女儿,子女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当年可以扣除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80000+20000×(1-20%)-60000-2000×12-3000×12-3600-4000×12=140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0400×10%-2520-3200-15160=-6840(元)。李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0元,可以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