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批货物。2024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 50 万元、出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纸质),A 银行为承兑人。2024 年 9 月 5 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24 年 9 月 15 日, 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24 年 12 月 1 日,丁公司向 A 银行提示付款时, A 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只有 40 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于当日取得了退票理由书。丁公司在向出票人甲公司进行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1)A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请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2)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请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3)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向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追索,则甲公司是否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抗辩?请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A 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承兑人 A 银行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不知情的丁公司。
[要求3]
答案解析: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向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追索,则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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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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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该人员包括(    )。
  • A.投保人的父亲
  • B.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C.投保人的女朋友
  • D.投保人的女儿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在人身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有:(1)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选项AD当选)。(2)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选项B当选)。法律规定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并不包括朋友,也不包括“男女朋友”,选项C不当选。选项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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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 A.不可抗力
  • B.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
  • C.申报破产债权
  • D.义务人承诺分期履行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选项B当选);(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选项D当选);(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选项C当选)。不可抗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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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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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4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 从事生产并销售太阳能电池。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 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4 年 3 月,因经营需要,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 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 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 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24 年 4 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生产并销售太阳能电池的 C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C 企业”),并担任执行合伙人。由于 C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功能、外观等方面跟 A 企业的产品相似,导致 A 企业销售额大幅度下滑,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 A 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4 年 5 月,戊以其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 200 万元,由于合伙协议亦未对此作出约定,戊便未征得 A 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A 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 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要求2]
答案解析: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要求3]
答案解析:戊以其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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