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 330×56%+350×150÷10 000)×50%=375.03(万元)
名师点睛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即当月需对销售的 50% 的 A 牌香烟计缴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120+20+5)÷(1-30%)=207.14(万元)
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207.14×30%=62.14(万元)(1 分)
名师点睛
甲厂委托乙厂加工应税消费品烟丝,甲厂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乙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烟丝,应按照受托方乙厂的同类烟丝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本题中,受托方乙厂无同类烟丝售价,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理由:委托加工收回后对外销售部分的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 =207.14×20%=41.43(万元),小于对外销售价格 58 万元,应缴纳消费税。(1 分)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8×30%-41.43×30%=4.97(万元)(1 分)
名师点睛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后加价出售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不需要考虑税目的限制,而后者需要考虑(只有 8 项税目可以扣除)。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 330÷350×90×56%+90×150÷10 000=192.87(万元)
名师点睛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卷烟)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A 牌卷烟的最高销售价格 =1 330÷350=3.8(万元 / 箱)。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选项 B 当选;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 A、C、D 不当选。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征税的土地面积 =25 000-1 000=24 000(平方米),以及办公楼占地 2000 平方米。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 月购置的办公楼,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 2018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4 000×6+2 000×6÷12×6=150000(元),选项 B 当选。


2010 年境外 A 公司出资 3 500 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 M 公司。A 公司、M 公司 2018 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M 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300 万元。2018 年 1 月 20 日,M 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 A 公司分配股利 200 万元。
(2)1 月 20 日 A 公司决议将 M 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 C 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 M 公司转入 C 公司股东账户。
(3)3 月 5 日,M 公司支付 1060 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 月 10 日,M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商标费 53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 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A 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对境外投资者(A 公司)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M 公司)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C 公司为非上市企业,其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且相关款项直接从 M 公司转入 C 公司股东账户,符合规定条件。(1 分)
A 公司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从非关联方处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②分得利润属于 M 公司向境外 A 公司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 M 公司的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 C 公司的账户。(1 分)
A 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 200 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 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6 年 1 月以 9000 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 2016 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 2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 6000 万元;开发费用 3400 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 600 万元。
(4)2019 年 4 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3675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 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 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9 000×(1+4%)=9 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 6 000 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9 360+6 000)×10%=1 536(万元)(1 分)
名师点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不含增值税收入 =36750-1750=35 000(万元)
增值额 =35 000-20 178=14 822(万元)
增值率 =14 822÷20 178×100%=73.46%,适用税率 40%、速算扣除系数 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4 822×40%-20 178×5%=4919.9(万元)(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