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料(1),计算甲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负债的初始入账金额,编制甲公司 2019 年 7 月 1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 2019 年 12 月 31日计提利息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计算甲公司 2020 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
判断甲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 2020 年度每股收益是否具有稀释作用,并说明理由;如有,计算甲公司 2020 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
甲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复合金融工具,应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别分类为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理由: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即可按照 10 元 / 股的价格转换为普通股,即该债券嵌入了一项转股权,其发行价中既包含负债成分又包含权益成分,属于复合金融工具,应将其包 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 =1 000×(P/F,6%,3)+1 000×5%×(P/A,6%,3)
=1 000×0.839 6+1 000×5%×2.673 0
=973.25(万元)
即甲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负债的初始入账金额为 973.25 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 2019 年 7 月 1 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 1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 000-973.25)26.7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1 000
其他权益工具 26.75
② 2019 年 12 月 31 日,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973.25×6%×6÷12)29.20
贷:应付利息 (1 000×5%×6÷12)25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4.20
甲公司 2020 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 =300÷(1 000+100×6÷12)=0.29(元 / 股)。
甲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 2020 年度的每股收益不具有稀释性。
理由:假设该债权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转股,则 1 月至 6 月期间,因转股而增加的净利润 =973.25× 6%×(1-25%)×6÷12=21.90(万元);因转股而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1 000÷10×6÷ 12=50(万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21.90÷50=0.44(元 / 股);增量股每股收益大于基本每股收益(0.29 元 / 股),故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 2020 年度的每股收益不具有稀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