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选项 D 不当选。(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选项 C 不当选。(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选项 A 不当选。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选项 B 当选。


在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40÷20%=200(万元),
该居民企业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800+200=1 000(万元),选项 D 当选。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选项 B 当选;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 A、C、D 不当选。


2010 年境外 A 公司出资 3 500 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 M 公司。A 公司、M 公司 2018 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M 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300 万元。2018 年 1 月 20 日,M 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 A 公司分配股利 200 万元。
(2)1 月 20 日 A 公司决议将 M 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 C 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 M 公司转入 C 公司股东账户。
(3)3 月 5 日,M 公司支付 1060 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 月 10 日,M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商标费 53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 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A 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对境外投资者(A 公司)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M 公司)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C 公司为非上市企业,其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且相关款项直接从 M 公司转入 C 公司股东账户,符合规定条件。(1 分)
A 公司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从非关联方处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②分得利润属于 M 公司向境外 A 公司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 M 公司的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 C 公司的账户。(1 分)
A 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 200 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 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