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选项 D 不当选。(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选项 C 不当选。(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选项 A 不当选。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选项 B 当选。

在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40÷20%=200(万元),
该居民企业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800+200=1 000(万元),选项 D 当选。

下列情形中,应该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是( )。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 称为“从租计征”。单位出租地下人防设施、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以及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均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选项 A、B、C 不当选;以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进行自营的,应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选项 D 当选。


居民个人张某为独生子女,父母均已年满 65 周岁,其独生子就读于某小学。2023 年张某收入及部分支出如下:
(1)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 12 000 元,截至 11 月底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 330 元。
(2)取得年终奖 60000 元,选择单独计税。
(3)利用业余时间为某公司设计图纸取得劳务报酬 20 000 元。
(4)每月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偿还房贷 5000 元。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均由张某 100% 扣除。)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部分)
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2 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12 000×12-5 000×12-3 000×12-2 000×12-1 000×12= 12 000(元)
12 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12 000×3%-330=30(元)(1.5 分)
张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60 000×10%-210=5790(元)
名师点睛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则为:(1)用全年一次性奖金 ÷12,按其商数依照 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月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 000÷12=5 000(元),对照月表找到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210 元。(2)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0 000×(1-20%)×20%=3 200(元)
2023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2 000×12+20 000×(1-20%)-60 000-3 000×12-2 000×12- 1 000×12=28 000(元)
2023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8 000×3%=840(元)(1.5 分)
应退税额 =330+30+3 200-840=2 720(元)

2010 年境外 A 公司出资 3 500 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 M 公司。A 公司、M 公司 2018 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M 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300 万元。2018 年 1 月 20 日,M 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 A 公司分配股利 200 万元。
(2)1 月 20 日 A 公司决议将 M 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 C 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 M 公司转入 C 公司股东账户。
(3)3 月 5 日,M 公司支付 1060 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 月 10 日,M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商标费 53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 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A 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对境外投资者(A 公司)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M 公司)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C 公司为非上市企业,其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且相关款项直接从 M 公司转入 C 公司股东账户,符合规定条件。(1 分)
A 公司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从非关联方处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②分得利润属于 M 公司向境外 A 公司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 M 公司的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 C 公司的账户。(1 分)
A 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 200 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 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