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应预缴税款=(1692-654)÷(1+9%)x2%=19.05(万元)(1.5分)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1.5分)
应纳增值税额=1800x3%=54(万元)。(1.5分)
未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须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0.5分)
理由: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0.5分)
理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1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0.5分)
理由: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1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0.5分)
理由: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分)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0.5分)
理由: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0.5分)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x13%=2.6(万元)。(0.5分)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部分进项税额。(0.5分)
理由: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5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十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13%-15×13%×(1800+50+1200)÷[4800+1692÷(1+9%)+1800+50+1200]=1.32(万元)(1分)
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进项税额。当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分)
销项税额=4800×9%+1692÷(1+9%)×9%=571.71(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654÷(1+9%)×9%+2520×13%+2.6+1.32=385.52(万元)
当月在A市应纳增值税额=571.71-385.52-19.05+54=221.14(万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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