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3000×(1-20%)+5000×(1-20%)×70%-60000=95200(元);应纳税额=95200×10%-2520=7000(元)。

拓展练习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选项 B);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选项 CD)。

选项A,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D,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4000 元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1-20%)×70%,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32000×(1-20%)×70%×20%=3584(元)

选项A,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选项B,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选项D,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选项 A: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选项 B: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选项 C: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选项 D: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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