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首先明确计征方法,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2)销售额 3 480 000 元含增值税,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酒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3 480 000÷(1 + 13%)×20% + 50×2 000×0.5 = 665 929.2(元)。

拓展练习
(1)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总金额,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2)成套销售价 565 元为 含税价,需作价税分离。因此,该酒厂发放福利应缴纳的消费税= 100×565÷(1 + 13%)×10% = 5 000(元)。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应重点关注其用途:(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本题情形属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判断是否缴纳消费税需分情况:(1)委托方以 “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67.8 万元)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首先排除选项 A、B;(2)67.8 万元为含税销售额,需作价税分离,因此甲厂上述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67.8÷(1 + 13%)×3% = 1.8(万元)。

(1)计算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时,先找受托方的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再组价,本题白酒有受托方同类售价,因此按受托方(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 27 500 元 / 吨计算纳税,不必考虑组价;(2)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 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20×27 500×20% + 20×1 000×1 000÷500×0.5 = 13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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