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选项D);(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选项A、C);(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拓展练习
本题考查视同销售货物的判断。选项 A、B,属于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第三类),将外购货物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须视同销售,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若已抵扣作转出处理);选项 C,属于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第三类),将自产货物 用于赠送,需视同销售;选项 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视同销售,进项 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在“逾期”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3)该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 800÷(1 + 13%)×13% = 20 800(元)。

(1)本题主要考查啤酒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啤酒包装物押金仅当购买方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 1 年以上)归还包装物时,销售方才需将押金并入销售额计税,如购买方按期归还包装物,则押金自始至终不计税。因此本题中销售啤酒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 万元)不并入销售额;后续购买方按时归还包装物,销售方之前收取的押金需退还给购买方(4 万元),也无须计税。(2)本题啤酒和白酒的销售收入均为零售价,需价税分离计算增值税。故该酒厂增值税应纳税额=(32.86 + 18.87)÷ (1 + 13%)×13% = 5.95(万元)。

本题考查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基于本题给出了“固定资产价值”和“进项税额”两个数据,可以从两个角度解题:(1)算出剩余固定资产价值后,再计算这部分固定资产转用于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 × 适用税率= 100×80%×13% = 10.4(万元);(2)直接计算固定资产净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 资产净值率= 13×80% = 10.4(万元)。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选项 A)、住宿费(选项 B)、 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选项 C)。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选项 D)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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