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视同销售货物的判断。选项 A、B,属于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第三类),将外购货物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须视同销售,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若已抵扣作转出处理);选项 C,属于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第三类),将自产货物 用于赠送,需视同销售;选项 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视同销售,进项 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拓展练习
选项 A、B、C、D 所涉及的货物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本题考查价外费用的辨析,有正反两种解题思路:(1)正面理解:销售方在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归自身所有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2)反向排除:价款之外收取的但不属于销售方所有的费用(关键词:代收、代办、代缴),不属于价外费用。上述选项均属于“价款之外收取,且归销售方所有的”费用,均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在“逾期”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3)该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 800÷(1 + 13%)×13% = 20 800(元)。

本题考查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本题考查第三类“贷餐日娱”,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选项 D)、餐饮服务(选项 C)、居民日常服务(选项 B)和娱乐服务(选项 A)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选项 A)、住宿费(选项 B)、 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选项 C)。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选项 D)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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