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选项 A)、住宿费(选项 B)、 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选项 C)。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选项 D)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拓展练习
(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乙公司)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甲公司)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乙公司)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转让股票时,以乙公司取得股票时的530万元为买入价。(2)甲公司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为含税价,需要作价税分离。(3)销售股票同时支付的手续费和印花税不应冲减销售收入。(4)上述业务中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848÷(1+6%)-530]×6%=16.2(万元)。

(1)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首先排除选项 D;(2)题目中给到不含税销售额,因此无须价税分离,排除选项 B,另收取的包装费(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需作价税分离,排除选项 C;(3)甲公司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000×13% + 1 000÷(1 + 13%)×13% = 13 115.04(元)。

(1)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算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首先排除选项 A、D;(2)若出现正负差,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 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排除选项 C;(3)本题中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卖出价- 买入价-上一纳税期转让金融商品的负价差,因此甲公司当月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销项税额=(106 - 90.1 - 6.36)÷(1 + 6%)×6% = 0.54(万元)。

本题考查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法定扣税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 B);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选项 D);(3)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选项 A); (4)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5)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选项 C)。

题目所述内容正确。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不得从销项中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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