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在( )个月后解除。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下列税金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是( )。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可以达成和解的是( )。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纳税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简易注销后,下列属于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情形有( )。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

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