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不生票据上效力记载事项是指记载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其他法律上效力。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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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将一(纸质)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 B.

    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 C.

    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 D.

    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如果(纸质)汇票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

并、继承等)

无效

(1)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收款人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转让背书无效;

(2)背书人未签章;

(3)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有效

(1)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2)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3)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4)纸质票据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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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当选。

选项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当选

选项CD: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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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纸质)票据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他们都不涉及票据权力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所以属于非转让背书。选项B、D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票据汇票的背书种类

种类

目的

转让背书

(权利归被背书人)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权利归背书人)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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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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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规定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 B.

    票据到期日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出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 C.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 D.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进行分包背书转让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签发以标准金额票据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若持有的票据是票据包的,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照实际金额分包使用,即可以部分背书,进行分包背书转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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